郑严防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合同于何时生效?
来源:郑严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460
一、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芬起诉被告陈某龙称,其与被告认识多年, 在2011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因经营资金出现困难,要向原告借款用以度过困难时期。后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原告于2011年6月,共支付借款16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书面承诺所借款项于2011年9月24日归还给原告并同意月息以20%计算。但被告到期后并没有归还任何借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
二、主要问题。
1、本案实际借款人是陈某某,但出具借据的却是陈某某的弟弟陈某龙,在陈某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时,该笔借款是否由陈某龙负责偿还?
2、民间借贷合同是于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还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本案代理的理由。
我所郑严防律师接受被告陈某龙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此案的审理,并在庭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在本案中,虽然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但真正的借方和贷方并非是借据上所写的原告和被告,而是原告的男朋友和被告的哥哥,而且被告确实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原告在明知道被告没有收到其任何借款的情况下,单凭被告基于信任而事前书写的借据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应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3、本案原告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司法机关未作出法律结论之前,应先中止本案的审理。
四、处理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许某芬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体会。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据》、银行转账单、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案的事实,似乎本案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必须归还原告所诉称的借款。但经过律师对本案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揭穿了原告男友制造以原告借款给被告的哥哥,却要求被告签《借据》,在被告哥哥把所借款项全部归还的情况下,还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从中获利的虚假诉讼;提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原告手持被告所签的借据,在被告没有取得原告借款的情况下,该借据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被告没有还款的义务。最终,律师的专业分析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应该懂得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理清各个关系人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从而有针对性地发表代理意见,维护代理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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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88号六楼(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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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严防
  • 执业律所: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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